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是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加强和改进党的支部工作,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地位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团结带领群众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推进党支部建设。

第三条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对本单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学校各项决定,完成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支委设置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支部委员会的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单位或部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人。

第五条  教职工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学单位一般按系(部)或教研室、研究室(所)设置其他单位一般按部门、科室班组设置,离退休党支部可按居住地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部)设置,党员人数多的系也可按专业年级设置。为了有利于开展工作,可根据情况由党员教师、党员干部与学生党员共同组建学生党支部。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年。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选出的委员和书记报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所在党委、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或指派党支部负责人。以上所有人员变动,要由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委员会应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熟悉本单位业务,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组成。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应选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水平,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熟悉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活动,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妥善处理矛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教学、科研、医疗部门的党支部书记要重点考虑有团队管理经验业务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单位领先,能够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乐于助人的优秀党员教师担任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人中的党员干部担任。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专职政工干部党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各方面素质好的学生党员担任,但是必须能够保证在校的时间足够一个任期。

第八条  成立新的党支部或撤销原有的党支部,由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以及时事政策等,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提高学习效果,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发挥模范作用;按时收缴党费,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充实和改进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注重提高质量;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扬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动员和教育党员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周围的同志一道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要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指定专人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重点进行帮助,做好中青年教师、业务骨干和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以及优秀大学生的组织发展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分析研究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带有倾向性的重大思想政治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关心群众生活,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正当利益党支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注意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不断提高工作效果。

第十  党支部要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及党员的廉洁状况负责,要教育每个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和干部的基本条件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各级纪委制定的有关纪律。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半年)召开两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党员大会有权修改和否定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支部党员大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支部报告。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支部委员会会议,要严格遵守议事程序,会议内容要事前通知。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党小组会议制度。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划分。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员数量少的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的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党课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教育活动。一般每学期(半年)至少上一次党课。

第十九条 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员活动日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结合本支部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指示和决定,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党员活动日,活跃党内民主生活,提高党员素质,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半年)要向所属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12次,汇报的主要内容是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教育、组织发展、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党费收缴情况等以及群众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改进支部工作。支部委员会应于年底或下年初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年度党支部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经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应联系13名群众,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帮助和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党支部对党员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要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和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支部书记要带头谈。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对组织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有明确的议题和要求,并在会前通知,使党员做好准备。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通过组织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增强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要做好会议记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强化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2006年3月27日下发的《教工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学生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