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它关系到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适时把教职工和学生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党的认识,启发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学生党支部要以新生入学教育为契机,加强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激发他们从思想上、行动上对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要按照入党自愿原则,向本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向党组织的表态等,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特殊原因自己不能书写的,要由本人签名或按手印。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口头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支部成员同申请人谈话。通过谈话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告知其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规定,为他们加入党组织指明努力方向。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填写《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荐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原则上学生6个月以上,教工6个月以上),才能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为便于群众监督,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后,要利用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橱窗等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和个人主要事迹,以及基层党委监督举报电话。入党积极分子与支部成员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的,公示中必须明确标明。

第十二条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已经查清、不影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加盖党支部公章,报上级党委备案,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为支部成员亲属的,在备案表中要明确标明,同时介绍主要事迹,党委重点审核并明确专人对发展党员各环节全过程把关。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基层党组织要经常了解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情况,尤其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每三个月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和本人主要表现(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力求写细写实。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除经常性地与培养联系人交流思想外,要经常(3至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由学校党委、各二级党委和市委教育工委负责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由市委教育工委组织结业考核;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由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委负责培训,每年至少两次,由学校党委组织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根据考察情况,基层党委会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对表现一般的,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进一步加强教育;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的单位发生变动时,现党组织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有关资料完整转交给(或装入本人档案)调入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履行公示程序(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相同,公示内容增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培养情况)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没有有效考核结业证书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九条  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人选备案表,加盖党支部公章,报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对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按照发展党员计划要求,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由于工作需要,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他人作为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入党介绍人作用。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函调和外调反馈材料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出具,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核盖章。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校根据需要举办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考察登记表、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曾经触犯刑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或者因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入党,如果经过长期考察(不少于五年),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要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要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进行。填写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态度要严肃、认真、忠实,填写内容要符合规范要求,字迹要清晰、工整。

第二十八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后,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上级党委要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党支部可以确定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情况报告、集中培训情况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在认真审查入党材料和进一步考察的基础上,经党总支集体研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盖章后及时将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直属党总支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重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政治立场,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对发展对象提出要求,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委要将审批党员的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审批后,形成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情况报告,填写预备党员备案表,加盖党委公章,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八条 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委审批通过后,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必须在一个月内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四十条 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全部纳入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各级党组织要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党支部要抓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工作,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承担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任务,每季度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作为其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向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情况。要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听党课,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履行公示程序(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相同,公示内容增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和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党组织、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召开支部大会,与会人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投票表决。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要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十三条  经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按期转正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要耐心做好本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勉励他们继续努力,热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

第四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从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要及时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四十九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的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条  各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工作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党委每年的7月底前要对上半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每年12月底前要对全年发展党员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同时完成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的制定。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及发展党员计划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十一条  各党委要重视对支部委员会成员尤其是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2006年3月27日下发的《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党字〔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