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养造就政治合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科级干部、处级干部、教学业务干部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协同管理和各级党组织分工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党委负责研究决定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定期听取实施汇报,进行宏观指导;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党校管理,包括:制订规划和制度,组织集中培训,落实上级布置的相关培训,登记管理干部参加日常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处级干部个人参加教育培训的年度考评等;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日常教育培训,包括:制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指导计划,印发有关学习资料,联系有关报告讲座等;

(四)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本级党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学习计划和制度,制订和组织实施二级党校计划,主持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开展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对党员干部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进行记录、监督、检查,并为教育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等;

(五)各职能部门归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党员干部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党员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要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任务

第七条  按照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处级干部主要通过校内培训、国内调训、国(境)外培训等渠道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其他培训。

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一般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九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

(二)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高等教育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素养。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党员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加强科学人文素养教育。按照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帮助党员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十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以脱产培训、集中培训、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党支部“三会一课”、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党员干部特点,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应用现代教学资源,运用网校、学习强国APP等新媒体,采用课堂主讲与点评互动相结合、请进报告与走出参观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提升相结合等形式,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要。

第五章  制度和保障

第十二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从事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有责任对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被抽调参加上级规定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党员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应事先请假,并及时补训。

第六章  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党员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参加2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和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培训主办单位实施;网络培训考核,由培训主办单位和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日常考勤和档案制度,如实记载组织学习和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及考核结果。

(一)学校负责对二级党组织开展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进行年度考评;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记录处级以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建立干部学习档案;

(三)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登记和考评,将本单位科级干部、党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向组织部备案;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日常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党员干部参加专项业务培训的情况进行登记和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